湖北省第二届省、市(州)、县(市、区)三级地方志书编纂行文规则(修订稿)
本规则是对《湖北省第二届省、市(州)、县(市、区)三级地方志书编纂行文规则》(鄂志发〔2006〕 4号)的修订稿。一、 文字 文体 文风(一) 文字1.文字以国家文字改革委员会1986年10月公布的《简化字总表》为准,使用标准的简化字书写,不得使用繁体字和1997年12月已停用的《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(草案)》中的简化字或其他不规范的字。示例:“蓝天”、“潦草”、“年龄”不得写成“兰天”、“了草”、“年令”。姓氏、题词和书法的手书字、引文、文物古迹等特殊行文例外。2.书写格式自左向右横排。(二) 文体采用语体文、记述体。使用陈述句,不使用祈使句、感叹句和疑...
2014-12-31